12月13日,工信部官網公開征求對《關于加強呼叫中心業務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從加強準入管理、加強碼號管理、加強介入管理、加強經營行為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以加強騷擾電話治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在碼號準入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經營呼叫中心業務,須按規定取得經營許可。電信管理機構在許可受理審批過程中,應當組織對申請人辦公場所、人員情況等進行實地查驗,申請人須予以配合。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不符的,視為提供虛假材料,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受理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
此外,經營呼叫中心業務,應當符合《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界定的業務形態,即組建呼叫中心系統,并按規定獲得電信業務接入碼號和語音中繼線路資源,提供以接受用戶主動呼入為主的信息咨詢服務。確有需要的,通過合同、協議約定等方式經用戶同意后,方可提供即時回訪和信息咨詢等電話呼出服務,但不允許提供商業營銷類電話呼出服務。
征求意見稿要求,電信管理機構在許可受理審批過程中,應當結合實地檢查情況仔細甄別申請者擬提供的業務形態。對于尚未具備開展業務條件的或擬提供商業營銷類電話呼出服務的,電信管理機構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對于確屬呼叫中心業務的,企業須提交騷擾電話禁呼承諾書。
對于因騷擾電話問題被有關政府部門通報、約談、行政處罰的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電信管理機構一年內不予批準其呼叫中心業務的新增許可申請、延期申請、擴大業務覆蓋范圍申請,期滿并改正后方可恢復申請受理。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應當健全內部管控機制,建立技術手段,嚴格控制呼出,禁止撥打騷擾電話或為撥打騷擾電話提供便利。呼叫中心業務經營者確因用戶同意的即時回訪或信息咨詢等實施呼出的,應當留存不少于30日內的通話錄音、相應的主被叫號碼和撥打時間、用戶同意的相關憑證等信息,并盡量避開用戶休息時間,建立合理的呼出管理制度。發現客戶存在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呼出的,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使用呼叫中心系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