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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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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商品或服務的相同或類似,我們就會想到商品或服務的分類,自然也就會想到《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在適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方面出現(xiàn)了三種不同意見。
一種觀點認為,兩表的分類是從商品專業(yè)分析角度作出的,與日常生活有距離,分類有交叉,不足為據(jù)。
第二種觀點認為,兩表的分類優(yōu)先,典型案例見“貴妃醋”案。該案原審原告為北京方太新怡華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為長沙馬王堆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英茹食品銷售有限公司。2002年9月7日,方太新怡華公司依法受讓取得“貴妃”注冊商標,成為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包含醋在內的第30類產品,“貴妃”商標使用于該公司釀造的食醋上。馬王堆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是“百歲人貴妃醋”“西漢麗人貴妃醋”“楊氏貴妃醋”等含醋飲料。馬王堆公司制造、銷售的涉案產品標識上所使用的“貴妃”文字,其字形、字體及文字大小與方太新怡華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文字有所區(qū)別,但所用文字完全相同。該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審原告和原審被告生產的商品是否屬于類似商品。一審法院認為,鑒于馬王堆公司生產的貴妃醋產品的主要成分為醋,該產品標明的制造商為馬王堆公司下屬的長沙百歲人醋廠,表明該產品是由制造醋產品的企業(yè)生產的,且貴妃醋產品的銷售渠道與醋產品的銷售渠道相同,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故應認定二者為類似商品。二審法院認為,實踐中,判斷類似商品一般首先應當參考《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或者權威部門作出的規(guī)定或批復等,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上述結論的,可以不予參考。馬王堆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主要成分是醋,但其總酸度≥1.6 g/100 ml,而醋的總酸度≥3.5 g/100 ml,這正是醋與醋飲料的重要區(qū)別特征,一審判決卻未予考慮。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是否相同也是判斷類似商品的重要因素,但在實踐中還應考慮到企業(yè)可以從事多種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把生產部門與類似商品之間的聯(lián)系絕對化,而且還應當注意銷售渠道相同是從抽象的、普遍的意義上來說的,不能用具體的、特殊的個別情況來代替。馬王堆公司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屬于含醋飲料,其與調味品醋不構成類似商品。
第三種觀點認為兩表具有參考價值,但具體判斷過程中要結合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認識綜合考量。在浙江宮寶藥業(yè)有限公司與無錫金龍營養(yǎng)品廠商標權糾紛案中,被告無錫金龍營養(yǎng)品廠辯稱,其生產的產品靈芝營養(yǎng)液上的“宮寶”商標曾在3005群的“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商品分類上注冊商標,與原告的0501群藥品類產品不是類似商品。但法院認為,本案中的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與藥品構成類似商標,而不能以分類表為絕對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判斷中,《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是重要根據(jù),但分類表和區(qū)分表不具有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尼斯協(xié)定》第2條第1款規(guī)定:“在對任何特定的商標提供保護的范圍方面,本分類對各國不具有約束力?!薄渡虡藢徖順藴省犯峭ㄟ^綜合考慮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目的、生產部門、銷售渠道等諸多要素判斷商品或服務的類似問題。
商品或服務相同容易判定,但商品類似、服務類似或商品與服務類似的判斷就相對困難。根據(jù)《商標審理標準》,商品或服務類似的判定要素如下。
1.類似商品的判定
類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產部門、銷售渠道、銷售場所、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類似商品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商品的功能、用途。
如果兩種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夠滿足消費者相同需求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兩種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補性或者需要一并使用才能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2)商品的原材料、成分。
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是決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一般情況下,兩種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但隨著商品的更新?lián)Q代,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即使不同,而其原材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且不影響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存在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
(3)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
如果兩種商品的銷售渠道、銷售場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費者同時接觸的機會較大,容易使消費者將兩者聯(lián)系起來,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4)商品與零部件。
許多商品是由各個零部件組成的,但不能當然認為該商品與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間都屬于類似商品,仍應當根據(jù)消費者對兩者之間聯(lián)系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認知進行判斷。
如果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該商品欠缺該特定零部件,就無法實現(xiàn)其功能或者將嚴重減損其經濟上的使用目的,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5)商品的生產者、消費者。
兩種商品由相同行業(yè)或者領域的生產者生產、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則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
如果兩種商品以從事同一行業(yè)的人為消費群體,或者其消費群體具有共同的特點,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6)消費習慣。
類似商品的判定,還應當考慮中國消費者在特定的社會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費習慣。如果消費者在習慣上可將兩種商品相互替代,則該兩種商品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可能性較大。
2.類似服務的判定
類似服務,是指服務在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類似服務的判定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
(1)服務的目的。
兩種服務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有可能相互替代,可滿足一般服務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
(2)服務的內容。
提供服務的內容越相近,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越大。
(3)服務方式與服務場所。
如果服務方式或者服務場所相同,一般服務接受者同時接觸的機會較大,則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
(4)服務的對象范圍。
如果服務的接受者來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費群體,則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
(5)服務的提供者。
如果服務的提供者來自相同的行業(yè)或者領域,則被判定為類似服務的可能性較大。
3.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的判定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判定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商品與服務之間聯(lián)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銷售習慣等方面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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