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面包房及銀匠有義務在自己的制品上標出記號,作為一種強制性規定出現在13~14世紀。那時還稱不上“商標”。在德國,開始與商標沾邊的,竟是古登堡采用活字之后的印刷品——看來兩種知識產權在西方的起源真有一定緣分。那是由于當時印刷出版者們競相使用活字印刷術,而印出的兩種書籍(如圣經)其裝幀、質量各異。為了在市場上把自己質量高的印刷品與他人質量低的印刷品分開,以在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部分印刷出版者開始把具有一定標識的圖案在印刷品上印刷出來。在這里,商標的功能已經顯示出來了。1518年,由Aldus of Venice 出版的書上印的“海豚與鐵錨”裝飾被他人假冒,曾引起過早期西方的商標糾紛。 第一個經法院判決、保護商品提供者專用標識的案例,發生在1618年的英國。這起糾紛,也是因為一個布商假冒另一個布商的標識而引起的。經判例法對商標實施保護,最早出現在工業革命的起源地英國,也是不足為怪的。不過,英國停滯在以判例法保護商標的時間比較長。法國作為后起之秀,則在為商標提供注冊保護上占了創始人的地位。1804年法國頒布的《拿破侖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標權應與其他財產權同樣受到保護。在這前后的1803年與1809年,法國還先后頒布了兩個《備案商標保護法令》。后一個法令再次聲明了商標權與其他有形財產權的相同地位。這是最早的保護商標權的成文法。1857年,法國又頒布了一部更系統的商標保護法《商標權法》,首次確立了全面注冊商標的保護制度。繼法國之后,英國于1862年頒布了成文商標法(但仍不是注冊商標法,英國的第一部注冊商標法頒布于1875年),美國于1870年、德國于1874年先后頒布了注冊商標法。